莱阳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2010-05-17 11:39:19           浏览数:0

莱阳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莱农院发〔20061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教育理念,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理念,现结合我校学分制的实施情况,依据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鼓励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均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三条  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在政治思想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制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学业方面,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组织纪律方面有严重错误,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 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3. 受过记过处分,到毕业时仍无悔改表现者;

4. 考试舞弊者;

5. 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6. 平均学分绩点<2.0者;

7.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8. 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2.0者,如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或获得重大奖励,经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后,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但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并满足其他授予学位的条件,经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作为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对于体育特招生,按体育特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本条例第二章要求,拟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形成决议后,教务处组织各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舞弊行为,应予复议撤销已授学位,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宣布所授学位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2003级开始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