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7 11:15:21 浏览数:0
莱 阳 农 学 院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莱农院发〔2006〕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莱阳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及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及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4. 私藏试题、答卷、草稿纸或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5.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 拒绝出示考试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7. 在考场、考区或考试规定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8. 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9.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低声私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0.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故意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等让他人抄袭的;
3. 传递答案、草稿纸或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等物品的;
4. 在考试过程中,在其及周围座位上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清理或未向监考教师报告字迹的,特别是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的;
5. 经评卷老师认定,试卷答案雷同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1. 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由他人冒名替考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相互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4. 偷窃试题的;
5. 第二次作弊的;
6. 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
7.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
8. 其他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考试违纪处理
学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终止考试,本次课程考试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考试作弊处理
1. 本科学生:终止考试,本次课程考试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不授予学士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 专科学生:终止考试,本次课程考试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取消专升本资格,作结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严重考试作弊处理
开除学籍。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条 违纪、作弊证据提取
1.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考试作弊的要提供作弊物证),并签字确认;
2. 监考人员要让违纪或作弊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3. 在无实物证据,违纪或作弊考生拒绝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的情况下,两名监考人员共同认定违纪或作弊事实成立,并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则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成立;
4. 违纪或作弊试卷、考场记录单、考生违纪或作弊材料和考生试卷由监考教师直接交学院考试办公室,由学院考试办公室转交教务处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直接组织的考试,上述材料由监考教师直接交考试中心。
第十一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 违纪或作弊行为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2. 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处理文件由教务处拟文,分管教学的校长签发;
3. 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文件由教务处拟文,经校长会议研究后发文并布告全校;
4. 有关学习成绩和学籍处理由教务处负责,纪律处分及后续相关工作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5. 处分决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弊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处理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处理:
1. 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有抄袭行为但抄袭内容不足30%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2. 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内容超过30%,不足50%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3. 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内容在50%以上的,按严重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三条 论文(设计)抄袭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1. 在论文(设计)批阅、答辩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抄袭行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2. 若有抄袭行为的学生已毕业,经查实处理后刊登声明,宣布其所获得的证书作废。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着严格管理,严肃校纪,警示教育他人,维护良好考风,以考风促学风的原则,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要及时。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任何教师或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缓报、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照《莱阳农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上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的处理就视为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有异议的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到教务处考试中心申诉,并当场写下申诉材料,不申诉的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采用先公告后发文的行文顺序,即违纪、作弊事实认定后,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经分管校长批准、校长签章后发布公告,并同时起草学校文件,由分管校长签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终止执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不追溯以前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