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暂行规定

    2010-05-27 00:00:00           浏览数:0

按大类招生培养是一种厚基础、宽口径培养的模式。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自第二学年起进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为做好专业分流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分流的原则

第一条社会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专业,学生根据个人志愿选择专业。

第二条有条件的分流与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学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和各专业招生人数,是专业分流的客观依据。专业分流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进行指令性地调配。

第三条大类内分流为主的原则。学生专业选择原则上在大类内各专业间进行,不得跨大类进行选择。但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允许学生跨大类选专业:

1.总成绩在本大类前5%者;

2.学生确有某种专长,由本人申请,经大类托管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按国家规定不能在所在大类的各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跨大类选专业:

1.在校期间有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

2.从文史类转往理工类的;

3.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

二、分流的依据

第四条学生总成绩作为专业分流的主要依据。

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总成绩=(∑第一学期必修课成绩)×70%+高考成绩×30%

  注: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因伤残免修公共体育课的学生,进行专业分流时体育成绩计为合格,即60分。

第五条专业分流指标。原则上按招生时确定的专业计划数分流。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专业分流指标调整。

第六条学生的志愿。根据大类内专业情况,学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大内类所有专业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全部进行填报)。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根据总成绩排名进行专业分流。先根据第一志愿的填报情况对各专业进行录取分流;报第一志愿学生人数超过分流计划人数时,按计划人数录满为止,剩余学生参加其它专业的分流;报第一志愿学生人数少于计划人数时,再从第二、第三志愿……中录取分流。

第七条学生分流采用省内与省外学生综合考虑的原则。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山东省内学生与省外学生按总成绩分别单独排名,根据原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填报愿表前提出,由教务处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三、分流的程序与办法

第九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各学院要分步分期向学生进行学院和专业介绍,加强学生对专业的了解,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有目的的进行专业分流前的准备。教务处在第二学期第10周将各专业的分流指标挂于教务网上,供学生进行参考。

第十条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应于第二学期第8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第二学期第12周,由教务处对学生的总成绩进行统计,并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学生在第二学期第13周在教务信息网上填报分流志愿。

第十三条大类间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托管学院和接受学院同意后,于第13周之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第二学期第14周进行专业分流,分流结果于15周进行公布。学生按教务处通知和分流结果到相应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不得再转专业。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9级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