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16-11-29 13:28:13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了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各部门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配合与协助。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为无异议。 
  第七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申请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申请。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学生申诉内容确定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人员,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复查结论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申诉处理听证会的,应召开听政会,听证会程序如下: 
  (一)由申诉人说明申诉原因及事由; 
  (二)由原处理部门说明处理过程;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提出申诉学生不参加以上程序中第(三)、(四)项。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复查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后,认为原处分(处理)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处理)恰当的,驳回学生申诉,维持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申诉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