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规定

    2015-05-03 00:00:00           浏览数:0

推进创新教育,激发学生创新热情和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的精神,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竞赛类别

科技竞赛是指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的学生群体性科技竞赛活动。分校级、市级、省级、全国性、国际性五个层次的竞赛。

(一)校级科技竞赛:是指由学校教务处或团委主办或同意,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主办或承办的科技竞赛。一般应至少有两个学院的学生参加。

(二)市级科技竞赛:指各省、直辖市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三)省级科技竞赛:指省级政府或者直辖市及其各厅、局、委,以及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科技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科技竞赛。

(四)全国性科技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科技竞赛。

(五)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科技竞赛。

二、参赛对象

参赛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赛学生需具有较好的学科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或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和水平,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竞赛。

三、组织管理

(一)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举办和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大学生科技竞赛的指导工作。学校以项目申报形式管理学生的科技竞赛活动。

(二)校级及校级以上的竞赛由教务处或团委总体负责,各承办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教务处或团委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科技竞赛的信息,审核竞赛项目和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核竞赛所需经费和指导教师工作量,审定学生获奖等级和获奖学分,表彰获奖人员;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三)竞赛承办学院负责竞赛的宣传、申报、组织、报名、辅导及具体的参赛工作;选聘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配备辅助人员,核算竞赛经费和指导人员工作量;负责竞赛的规程制定、命题及竞赛;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培训和参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开展竞赛展览;总结竞赛工作;存档竞赛原始材料。

(四)国际性竞赛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学校不统一组织参赛,但学生获奖后可以认定创新学分。

(五)各类各级竞赛由承办单位于赛前1个月向教务处或团委提交《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对竞赛指导人员的要求:1.竞赛负责人应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学生特点,组织全体指导教师认真研究竞赛培训方案,制定并实施培训内容,检查培训与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时总结经验,修正培训方案,对竞赛各项具体工作负责。2.指导教师: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每个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参赛队,其职责为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指导学生完成竞赛的全过程。

(七)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单位负责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竞赛经费

(一)教务处每年根据竞赛项目做出预算,用于竞赛所必需的报名、图书资料、元器件消耗、实物制作材料、外聘专家培训评审、参加国内外各类竞赛差旅等费用。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

(二)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多方面筹措经费,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赞助或合作。省级以上的竞赛活动经费由学校负责;各单位组织校级竞赛其经费主要由单位承担,学校给予适当补贴。

(三)教务处或团委将按照《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表》审核确定竞赛各类费用。最后凭经办人签字、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管职能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的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工作量计算和奖励

(一)为鼓励优秀教师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指导,学校将根据竞赛的学科性质、参赛级别以参赛队(组)为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一般比赛补贴指导教师工作量10-30/队(组);对于比赛要求高,持续时间长,辅导工作量大的比赛项目,将按照实际指导情况计算补贴工作量。

(二)竞赛指导教师工作任务,要在《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表》中详细列出,经承办单位审核、教务处同意后,作为确定指导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重复部分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三)对所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同一项目以最高奖励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获奖金额

(元)/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竞赛

1500

1200

1000

省级竞赛

800

600

400

 

本奖励级别以政府组织的竞赛活动为准,各级学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竞赛,相应降一级。

(四)在各类竞赛中获奖学生,按《第二课堂与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六、其他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莱阳农学院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的规定(试行)》(莱农院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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