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0-05-18 11:02:59           浏览数:0

青岛农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修订)

 

为全面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意见》(莱农院发[2006]168号)和《关于实施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青农大党字[2007]29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措施,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质量和教学质量,现对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如下:

第一条  青岛农业大学建立和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由校长聘任,分管教学校长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每年聘任一次,由学校发文公布。督导员可以连聘,但工作不能胜任者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者,可以随时解聘或辞职。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质量高;

(三)为人正派、工作认真、坚持原则,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优良的师德,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思维敏捷,勤于学习,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对职能部门和院(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规定、教学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院(部)执行和落实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教学管理与组织、教学运行与规范、教学质量与效果进行督察;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各种教学相关评估检查活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研教改项目等的检查评比活动;

(四)积极深入教研室、教室、实验室、实践基地了解一线教学情况,对教学内容和方法、教材选用、教风学风建设、专业和课程建设、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考察,发现和发掘教学先进事迹、事例和人员,发现和查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改进教学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学督导员每月听课(包括理论、实验、实践)一般不少于8学时,听课后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与教师进行教学探讨。可根据情况向职能部门(学院)客观、公正地反馈意见;

(六)每学期至少参加或召开1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制止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反映的教学问题;

(八)定期参加督导工作例会,按时完成工作总结;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督导员对于所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教学相关单位,具有不事先通知而实施督察、检查的权力。

第七条  督导员有权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质询不及时处理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对于当事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督导员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沟通交流信息,汇总反馈工作情况,研究督导工作,推荐典型的人和事,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集体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发给督导员一定的工作补贴,具体数额由校长会议决定,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莱阳农学院关于教学工作试行督导员制度的意见》(莱农院发[1996]118号)和《莱阳农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莱农院发[200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