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7 23:33:22 浏览数:0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我校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为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四条 凡有三届毕业生的专业都纳入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范围(具体专业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双学位或双专业的辅修专业。
第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修专业的学习时间满一学年;
(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册学生。本科生可以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专科生只能修读双专业(专科专业);
(三)在学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所修读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申请双学位的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满足辅修专业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学生应在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前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相关要求,自主确定申请辅修专业。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八周从教务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第九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确认,第十周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公布辅修学生名单。
第九条 核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教务处通知登录教务信息系统选择修读课程。教务处对每个辅修专业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学分计算出费用后发到各学院和财务处,由学院通知学生于第十九周周末之前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清单对学生的选课进行确认后,学生根据选课进行学习。
第四章 课程及学分要求
第十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执行同名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可共用任选课学分。
第十一条 若主修专业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等于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经学生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该课程免修,该课程学分计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教学要求和学时等于或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经学生提出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并报教务批准后,允许该课程免修,该课程学分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务管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进程。辅修专业学习以跟随主修专业教学班学习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不单独组织教学。如果所修读的课程人数较多,可视情况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但不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三条 当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理论课程需另行选修,实践教学环节可由学生向辅修专业学院、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另行安排。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服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可办理缓考。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及格时,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最高成绩记60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缴费重新学习,学生也可选择放弃补考直接缴费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一)考试作弊的;
(二)逾期未缴选课学费的;
(三)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辅修专业,申请按主修专业毕业的;
(四)学生自己停止辅修专业学习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的学习终止。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学生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本、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内(本科8年、专科5年)完成双学位或双专业学习。
第六章 收费与学费管理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按学分收费,学费标准按同名主修专业学费计算,以学校当年公布的双专业、双学位收费标准执行。除按本规定确认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十九条 由于主、辅修专业为同一毕业证书,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而辅修专业未达要求的,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只按学分收取辅修专业的学费,不再收取主修专业学费;若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均未达到毕业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则所选课程一律按照学分收费。
第二十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用相同的管理模式。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主、辅修专业学习后,经审核达到双学位授予标准的发给双学位证书,达到双专业标准的发给双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时间相同,也可以与主修专业的授予时间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能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为同一证,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主修专业名称在上,辅修专业名称在下,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第二十三条 如果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能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单由教务处提供,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