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7 23:27:06 浏览数:0
为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施导师制的实际情况,现对《莱阳农学院本、专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莱农院发(2006)60号]进行修订,提出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导师配备
(一)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配备导师,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业发展指导。
(二)导师按专业配备,不分年级、班级。
(三)根据学生数量配备导师,一个专业原则上配备1-3位导师,专业负责人为导师之一。学院也可根据专业学生情况配备多位导师。一个专业配备导师在2人以上的,成立导师小组,专业负责人任导师组组长,负责统筹指导工作。
(四)每一级学生的第一学年由专业负责人承担专业教育职责。专业负责人在新生入学和学生第一次选课前,要面向大类内新生和本专业学生进行至少2次专业讲座,使学生全面了解专业、认识专业、热爱专业。从第二学年开始,由导师负责学生的选课指导和学业发展指导。
第二条 导师聘任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优良师德,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爱护学生,公平公正。
(三)原则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丰富教学经验和社会阅历。
(四)熟悉专业特点、课程体系和教学规律,了解社会发展需求和专业就业要求,熟悉教学管理制度,具备指导学生正确选择课程和发展方向的能力。
(五)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在校外学习期间不能聘任为导师。
第三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和安排学习负荷。
(二)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课程主要内容、专业发展趋势及就业领域方向,指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确立专业发展方向、热爱所学专业。
(三)向学生介绍学习方法和经验,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四)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的各类活动,指导学生注意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
(五)了解并及时向学院、教务处反映学生的学习动态和专业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与建议。
(六)坚持集中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每学期开学初和学生选课前,导师要对学生进行集中指导,在确定的地点、时间接受学生咨询。导师要向学生公布咨询电话,对于学生的个性化问题进行及时指导。
第四条 导师聘任
(一)学院根据专业学生情况确定聘任导师的人数,报教务处批准。
(二)教师根据导师聘任条件提出申请。
(三)学院成立导师遴选小组,负责进行导师遴选。
(四)各学院将拟聘任的导师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通过后教务处和学院分别以不同形式向学生公布。
(五)导师的聘任、解聘工作于每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五条 导师管理
(一)学院是导师管理的主体单位。教学院长是导师制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各学院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导师制实施细则,提出导师指导与考核具体要求,抓好导师制的落实工作。
(二)建立导师工作志。教务处统一配发导师工作志。导师每学期都需制定指导工作计划,每次指导都需填写指导记录。学期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三)学院要把导师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要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导师工作的意见;每学期要召开一次导师工作交流会,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四)学校每学年要评选“优秀学生导师”并予以表彰。
(五)导师的工作考核主要从导师工作职责履行、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性、指导活动的数量和效果、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六)考核结果要与导师聘任、导师费发放挂钩。对不称职的导师,应予以解聘;对于指导不及时、效果不好的导师,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减发导师费;对于指导效果好的导师要进行奖励。
(七)学院要对导师集中指导的时间、地点进行统筹,要将集中指导的时间、地点、人员对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八)教务处对学院的导师工作组织情况和导师履行指导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与导师费的划拨挂钩。
(九)鼓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富有特色而行之有效的导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导师费的划拨与使用
(一)学校按专业学生班级数向学院核拨导师费:本科专业按每个班级每年300元的标准核拨,专科专业按每年200元的标准核拨。计算公式为:导师费总量=∑(专业班级总数-毕业班级数)*专业标准
(二)导师费由教务处做出预算,年底经考核后划拨到各学院帐户。
(三)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出本学院的“导师工作考核与导师费分配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年终依据考核与分配办法对本学院聘任的导师进行考核、分配导师费。
(四)教务处每年对各专业学生在选课结束后要求补选、退选课程、毕业生的学分不够等情况进行统计,作为考核各学院导师工作管理和向学院核拨导师费的重要依据。并将统计情况反馈给各学院,作为学院考核导师的重要依据。统计人次数占学院学生数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按比例减拨导师费。
(五)导师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没有考核的学院不得分配导师费。学院可以从导师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30%),用于学生学业指导的公共费用支出和优秀导师奖励。
第七条 存档材料
导师工作材料由各学院作为教学工作档案存档,主要包括:
(一)本、专科生导师申请表;
(二)导师聘任汇总表;
(三)导师工作志;
(四)学院导师工作学年总结;
(五)每学年导师工作交流会、学生座谈会材料;
(六)学院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莱阳农学院本、专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莱农院发(2006)60号]停止执行。